狗仔队和隐私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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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初,又有一位名人因为狗仔队的不谨慎点击而陷入困境。 当时的受害者是喜剧演员马塞洛-阿德内特,他与同为喜剧演员的达尼-卡拉布雷萨的婚姻因媒体曝光他的不忠行为照片而动摇了。
阿德内特是一个知名的人物,一个著名的人(但不是一个公众人物--即使他是,他也不是在从事他的职业)。 他的失足发生在里约热内卢市中心的一个酒吧附近,当时他正在和朋友们玩耍。 我们在这里要分析的,显然不是演员的行为(顺便说一下,这不应该是任何人的事,而是直接参与的人的事情),而是他的形象和隐私在国家网络上展示的事实。
关键问题是:狗仔队是否有权在未经喜剧演员许可的情况下,拍摄他的肖像,并且还能使其发表?
See_also: 在Youtube上查看第一个8K的360º视频我们知道,狗仔队的工作正是如此:"偷 "名人的快照,以便卖给八卦杂志(Max Lopes,一个在美国以此为生十年的巴西人,在iPhoto Editora刚刚出版的一本书中告诉我们这种生活是什么样的)。 涉及狗仔队的最戏剧性的案件发生在1997年8月,在巴黎,结果是戴安娜王妃和百万富翁的死亡。埃及人多迪-法耶德。
但狗仔队之所以存在,是因为有一个从他们的工作中赚取数十亿美元的市场,基于公众对名人生活的兴趣。 问题是,根据法律,名人和你或我一样,都有隐私权。
巴西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对自己的身体、姓名和个人身份、荣誉、形象和隐私的权利。 这些都是人格权。 最后两项是我们在这里感兴趣的。
形象权赋予公民对其形象的使用的控制权,如享有对其个人和可识别的外观的表现,无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。 换句话说,忠实的表现和 "暗示 "一个人是这样的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--被代表的人承认自己就足以使其亲密关系和个性得到尊重。
"因此,形象的概念并不局限于通过绘画、雕塑、素描、摄影、漫画或装饰性塑像、人体模型和面具的再现来表现人的视觉方面。 它还包括录音和无线电广播的声音形象,以及手势、沃尔特-莫赖斯在发表于《中国社会科学报》的一篇文章中解释说:"我认为这是人格的动态表达"。 共和国的历史》杂志 在1972年。
在巴西,新《民法典》第二章(关于人格权)第20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:"除非得到授权,或出于司法行政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,可以禁止披露著作、传播文字或出版、展示或使用一个人的肖像,在他的并不影响任何可能应得的赔偿,如果它们损害了他的荣誉、好名声或体面,或用于商业目的"。
至于隐私权,《民法》第21条规定如下:"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不可侵犯的,法官应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,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或制止违反这一规则的行为。
我们可以看到,在这个法律保护伞中存在一个陷阱:公共利益或信息自由凌驾于图像和隐私权之上。 判断例外是否会凌驾于规则之上的是:a)通过图像告知的事实对公众的有用程度;b)图像的及时性程度(也就是说,它必须是最近的和该信息所固有的);c)必要性程度行使职能的公众人物也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,例如,包括共和国总统和选举期间的选举官员。
另一方面,法学界一致承认,"未经被拍摄者授权而公布照片,侵犯了肖像权"。 换句话说,当被拍摄者不知道自己被拍摄时,他的权利就受到了侵犯。 而这正是狗仔队的用武之地。
人们可能会想:"名人都是靠形象吃饭的,很多人都是为了上杂志封面"。 甚至认为 "站在雨中的人注定要被淋湿"。 在书中 人格权利 (里约热内卢州立大学(Uerj)的民法硕士安德森-施雷伯(Anderson Schreiber)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了这个问题:"如果一个人的职业或成功使他们暴露在公共利益之下,法律不应减少,而是要加倍确保对其隐私的保护"。 这位律师加强了我们在开始时已经做出的区分:名人不是一个人对他来说,名气不是侵犯他人隐私的借口,"也不能以身处'公共场所'这一事实作为授权侵犯隐私的情况",他补充说。
另一个涉及同一术语的区别值得记住:"公共利益"(新闻工作的基础)与 "公共利益"(人们喜欢知道的事情,例如名人八卦)不同。 前者可以成为压制形象和隐私权的理由。 公共利益 "的一个好例子是新闻业或摄影记者。 第二个,没有。
换句话说,这位狗仔队不仅让马塞洛-阿德内特大为头痛,还触犯了法律。